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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6-04-27    访问次数 :2097

浙大发计〔20167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6329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科研预研基金是指由学校统筹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科研预研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条 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一指导、院级单位(包括学院(系)、校设研究机构等)统筹、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作为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院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以及结余经费统筹安排的具体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结题管理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对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资料,完成结题。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所在单位向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原则上,科研工作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梳理并通知计划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并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九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
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类科研项目的类别及项目结题时间,对结余经费进行分类、分批(按季度)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统一将结余经费结转为科研预研基金,由院级单位统筹管理并设置相应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在规定期限前6个月期满。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按规定向所在院级单位提出结余经费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预算。
(四)原则上,结余经费80%可用于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10%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10%可用于院级单位统筹组织争取新项目的预研。
(五)为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率,学校及各院级单位将对执行到期仍剩余的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学校按照纵(横)向科研项目,分别结转为原项目负责人的纵(横)向科研预研基金,其中:
(一)纵向科研项目(不含一般国防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并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含一般国防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进行结账并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1.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
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
       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331日印发